起 訴 書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董某甲其租住的**小區(qū)容留高某某,齊某某吸食冰毒三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冰壺及白色晶體照片、被告人董某甲的戶籍證明;2、證人證言:證人高某某、齊某某的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尿檢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甲在其租住的房屋內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甲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邱桂楓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現(xiàn)羈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79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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