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鮑國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克勒溝鎮(zhèn)政府干部,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被告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四川省樂山市五通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樹國,河北正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李明,圍場新世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馮濤曾用名(馮艷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易某、王井某、馮艷民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鮑國悅、被告易某委托代理人劉樹國、被告王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被告馮艷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3萬元(最終訴訟標的以實際發(fā)生額計算)2、由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5日被告易某通過王井某雇傭我給他裝送土豆,在圍××自治縣克勒溝××人溝村××組路段,我從拖拉機上掉下將我摔傷,經(jīng)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一級(右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我通過各種途徑找被告解決,被告就是不給治療了費用,無奈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如下:1、鑒定書一份。2、住院診斷書。3、醫(yī)療費用單據(jù)。4、交通費用。5、法醫(yī)鑒定費用。6、出院記錄。7、費用清單一組。8、證人董某的證言。9、證人張某的證言。10、證人李某的證言。11、證人高某的證言。(8-11號證據(jù)均已證實是受雇于被告易某給他干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5日被告易某經(jīng)過中間人王井某介紹雇傭了被告馮艷民的“三無”車輛給被告易某貨主運輸土豆,被告馮艷民是無證駕駛,在運輸途中原告董某某不慎從拖拉機上掉落摔傷,經(jīng)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一級(右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原告受傷后在2017年8月19日在圍場縣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7年9月9日出院,住院期間花費醫(yī)藥費18125.98元,門診處置費60元+150元+192元=402元,鑒定費1000元,護理費21天×100元/天=2100元,誤工費21×54元/天=1134元,合計22761.98元。
本院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雇主雇擁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傷的雇主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雇員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在本案中被告易某作為雇主雇傭被告馮艷民運輸土豆,被告馮艷民在從事雇傭工作運輸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錯誤導致原告董某某不慎從裝有土豆車輛上掉落摔傷,因此被告易某應當承擔賠償原告董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的主要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馮艷民作為駕駛員不具備駕駛資格明知不能駕駛無牌照車輛運輸土豆,而故意為之,所以被告馮艷民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王井某作為介紹人在為易某尋找運輸人員及車輛的情況下沒有了解被告馮艷民詳細情況就向被告易某推薦而且在買賣過程中進行利益抽成,作為受益人,應當為董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負部分的責任,原告董某某作為雇傭人員在從事相應的自身的勞動過程中應當注意勞動安全而沒有注意,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易某賠償原告董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22761.98元的50%即11380.99,被告王井某承擔10%即2276.198元,被告馮艷民承擔30%即6828.594元,原告董某某自行承擔10%即2276.19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0元,被告易某承擔330.00元,被告馮艷民承擔110.00元,被告王井某承擔55.00元,原告董某某承擔55.00元,保全費320.00元,由被告易某承擔192.00元,被告馮艷民承擔64.00元,被告王井某承擔32.00元,原告承擔3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交納二審受理費)
審 判 長 邵國軍 審 判 員 郝建朋 人民陪審員 高萬海
書記員:李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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