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代理人:殷小曼,北京市東元(滄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新華東路6號報業(yè)大廈。
負責人:劉繼青,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高瑋,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某與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高文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殷小曼,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高瑋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等費用共計187712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6日8時14分,李景成駕駛冀J×××××重型廂式貨車沿中捷學院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沿中捷芳林路由北向南行駛孫昱駕駛的冀J×××××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孫昱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為冀J×××××小型轎車的車主,該車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且投有不計免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87712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需核實事故車輛是否在我司投保,如在我司投保,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在核實原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是否合法有效后,在無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拒賠免賠情況下,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我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董某登記所有的車輛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賠償限額為390486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一份,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2017年12月16日8時14分,李景成駕駛冀J×××××重型廂式貨車沿中捷學院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捷新城學院路與芳林路交叉路口時,與沿中捷芳林路由北向南行駛孫昱駕駛的冀J×××××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孫昱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二大隊處理認定:李景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上述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結(jié)合原告提交證據(jù)以及庭審雙方意見,確認原告損失為:1、車損:181412元(依據(jù)鑒定報告確認);2、鑒定費:5400元(依據(jù)票據(jù)確認);3、施救費:900元(依據(jù)票據(jù)確認),以上總損失共計187712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冀J×××××號車行駛證,孫昱駕駛證,保單,鑒定報告,施救費票據(jù)、鑒定費票據(jù)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屬于保險責任事故,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關(guān)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保險法實行的是保險人先行賠付的原則,當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無論被保險車輛是否有責,保險人均應該依法先行對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金,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情況下保險人可代位追償。因此對被告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關(guān)于鑒定意見書,因被告保險公司未在指定期限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并預交鑒定費用,視為對自己權(quán)利的放棄,故本院對鑒定報告予以確認;關(guān)于鑒定費及施救費,系確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理應由被告承擔。綜合上述事實,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87712元,未超過保險限額,故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董某保險金共計187712元。
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27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文利
書記員: 李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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