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qū)西集鎮(zhèn)。委托訴訟代理人:龔麗娜,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寬城滿族自治縣峪耳崖鎮(zhèn)。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寬城滿族自治縣板城鎮(zhèn)。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王某、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麗娜、被告王某、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70000.00元,施救費、停車費、拖車費2300.00元。2、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車輛損壞期間花費的租車費用6000.00元。3、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2017年1月24日20時2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冀H058**號小型轎車(車輛登記人為被告劉某某)行駛到會展路兆豐國際酒店前路段與相對方向楊磊駕駛的原告所有的京QBW1**號轎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寬城公安交警大隊勘察認定,此次事故被告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未按交通標線通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楊磊無事故責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車輛經物價評估機構評定損失為71750.00元,施救費及拖車費2600.00元,車輛租賃費6000.00元。綜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向貴院提起訴訟。被告王某辯稱,對于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的價格,我不認可。被告劉某某辯稱,冀H058**號小型轎車實際車主是王某,實際駕駛人也是王某。我把車賣給王某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應該由他來承擔賠償責任。經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20時20分許,被告王某醉酒后駕駛冀H058**號小型轎車(車載:玄艷杰)沿寬城滿族自治縣會展路由兆豐幼兒園方向往濱河街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兆豐國際酒店門前時,與相對方向行駛楊磊駕駛的董某某所有的京QBW1**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王某、玄艷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玄艷杰無事故責任,楊磊無事故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董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為:車輛修理費71750.00元;車輛施救費及拖車費2600.00元;上述損失合計74350.00元。上述事實,有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寬公交認字[2017]第04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了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經過及責任情況;原告出示的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施救費及拖車費發(fā)票兩張證實了原告董某某的經濟損失情況;被告劉某某、王某的當庭陳述及被告劉某某出示的二手車專賣協(xié)議證實了冀H058**號小型轎車的權屬情況。上述證據(jù)已經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核,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王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按交通標線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玄艷杰無事故責任,楊磊無事故責任,此認定適當,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因此由本案實際使用人被告王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租車費用,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對公估報告不認可,但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jù),故對被告王某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賠償原告董某某車輛修理費71750.00元、車輛施救費及拖車費2600.00元合計74350.00元。二、駁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58.00元,減半收取879.00元,保全費520.00元,合計1399.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先權
書記員:徐蘇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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