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生于1954年10月3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住潛江市竹根灘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52年7月1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住潛江市竹根灘鎮(zhèn)。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周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董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理由正當(dāng),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當(dāng)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董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600元,減半收取計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馬慶華
書記員: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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