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輩
劉某某
王某某
董某甲
董某乙
徐超(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北郊營銷服務部
趙效澤(山西正豪律師事務所)
萬某某鑫順汽貿有限公司
陳建新
李敬輝(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
尚某某
原告董輩。
原告劉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董某甲。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董某甲母親。
原告董某乙。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董某乙母親。
委托代理人徐超,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北郊營銷服務部,住所地運城市黃河大道金地花苑大門南側。
負責人李菲,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效澤,山西正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某某鑫順汽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運城市萬某某寶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杜振東,經理。
被告陳建新。
委托代理人李敬輝,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尚某某。
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訴被告陳建新、尚某某、萬某某鑫順汽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過程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北郊營銷服務部要求將被告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變更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北郊營銷服務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的權利義務全部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北郊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承擔,原、被告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依法確認該變更。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徐超,被告陳建新的委托代理人李敬輝,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效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萬某某鑫順汽貿有限公司、尚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董曉濱駕駛冀F×××××號解放牌貨車與被告尚某某駕駛的晉M×××××號解放牌貨車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董曉濱死亡、乘車人陳建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高速公路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處一支隊七大隊認定董曉濱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尚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陳建新不承擔責任。原、被告各方對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此次事故造成董曉濱死亡,賠償權利人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的損失有:1、死亡賠償金182040元(9120元×20年);2、喪葬費21266元(42532元÷12個月×6個月);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2010元(董曉濱母親劉某某:6134元/年×13年÷2人=39871,董曉濱父親董輩:6134元/年×12年÷2人=36804元,董曉濱兒子董某甲:6134元/年×1年÷2人=3067元,董曉濱女兒董某乙:6134元/年×4年÷2人=12268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交通費6000元,原告主張交通費12684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數額過高,且其所提交票據均是定額連號票據,不真實、不客觀,根據本案案情及需赴異地處理交通事故的客觀情況,本院酌定交通費為6000元;6、住宿費1000元,原告主張住宿費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數額過高,理由與交通費情況相同,根據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住宿費為1000元。以上損失共計352316元。
被告鑫順公司為晉M×××××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車主,本案中被告尚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從鑫順公司處購買該車,出賣方鑫順公司在購車款全部付清前保留車輛所有權,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及被告陳建新主張鑫順公司在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以車輛所有人身份起訴陳建新,其主張相應賠償權利,也應承擔相應義務,鑫順公司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規(guī)定,本院認為被告鑫順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陳建新述稱在庭審前已向原告方墊付賠償款16萬元,原告方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應根據本案確定的賠償數額在陳建新墊付的16萬元內向被告陳建新返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陳建新無責任,原告方依據董曉濱與陳建新之間的雇傭關系向陳建新主張賠償責任的請求本案不予涉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陳建新受傷,陳建新另案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故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部分的賠償數額需依據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本案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案死亡傷殘賠償項下?lián)p失為352316元,陳建新案死亡傷殘賠償項下?lián)p失為235508.2元,比例為100:67,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內按30%承擔責任,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65868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85934.4元[(352316元-65868元)×3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北郊營銷服務部于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151802.4元。
二、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在收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北郊營銷服務部賠償款后十日內向被告陳建新返還墊付款151802.4元。
三、駁回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被告尚某某負擔3336元,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負擔18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董曉濱駕駛冀F×××××號解放牌貨車與被告尚某某駕駛的晉M×××××號解放牌貨車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董曉濱死亡、乘車人陳建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高速公路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處一支隊七大隊認定董曉濱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尚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陳建新不承擔責任。原、被告各方對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此次事故造成董曉濱死亡,賠償權利人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的損失有:1、死亡賠償金182040元(9120元×20年);2、喪葬費21266元(42532元÷12個月×6個月);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2010元(董曉濱母親劉某某:6134元/年×13年÷2人=39871,董曉濱父親董輩:6134元/年×12年÷2人=36804元,董曉濱兒子董某甲:6134元/年×1年÷2人=3067元,董曉濱女兒董某乙:6134元/年×4年÷2人=12268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交通費6000元,原告主張交通費12684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數額過高,且其所提交票據均是定額連號票據,不真實、不客觀,根據本案案情及需赴異地處理交通事故的客觀情況,本院酌定交通費為6000元;6、住宿費1000元,原告主張住宿費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數額過高,理由與交通費情況相同,根據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住宿費為1000元。以上損失共計352316元。
被告鑫順公司為晉M×××××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車主,本案中被告尚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從鑫順公司處購買該車,出賣方鑫順公司在購車款全部付清前保留車輛所有權,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及被告陳建新主張鑫順公司在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以車輛所有人身份起訴陳建新,其主張相應賠償權利,也應承擔相應義務,鑫順公司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規(guī)定,本院認為被告鑫順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陳建新述稱在庭審前已向原告方墊付賠償款16萬元,原告方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應根據本案確定的賠償數額在陳建新墊付的16萬元內向被告陳建新返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陳建新無責任,原告方依據董曉濱與陳建新之間的雇傭關系向陳建新主張賠償責任的請求本案不予涉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陳建新受傷,陳建新另案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故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部分的賠償數額需依據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本案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案死亡傷殘賠償項下?lián)p失為352316元,陳建新案死亡傷殘賠償項下?lián)p失為235508.2元,比例為100:67,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內按30%承擔責任,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65868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85934.4元[(352316元-65868元)×3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北郊營銷服務部于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151802.4元。
二、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在收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北郊營銷服務部賠償款后十日內向被告陳建新返還墊付款151802.4元。
三、駁回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被告尚某某負擔3336元,原告董輩、劉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負擔1864元。
審判長:王龍濤
審判員:李志勇
審判員:曹永強
書記員:趙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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