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董金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逾操,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剛,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昌興,宜昌市夷陵區(qū)民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原審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湖光路1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屈衛(wèi)華,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董金山因與被上訴人謝某某、原審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3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因董金山在二審提交了新證據(jù),導致本案的案件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可能發(fā)生變化,本院決定發(fā)回重審。一審判決不屬錯誤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398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董金山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0155元,本院予以退還。
審判長 陳繼雄
審判員 劉 強
審判員 王明兵
書記員:袁昌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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