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某
王學山(河北金光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滄州臨港六環(huán)化工有限公司
韓文武(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
原告:蔣某某。
(身份證號:XX)
委托代理人:王學山,河北金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
(身份證號:XX)
委托代理人:王學山,河北金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滄州臨港六環(huán)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
法定代表人:李合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文武,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的原告蔣某某、李某某與被告滄州臨港六環(huán)化工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滄州臨港六環(huán)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蔣某某、李某某撤回對被告滄州臨港六環(huán)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用50元,由原告蔣某某、李某某負擔。
本院受理的原告蔣某某、李某某與被告滄州臨港六環(huán)化工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滄州臨港六環(huán)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蔣某某、李某某撤回對被告滄州臨港六環(huán)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用50元,由原告蔣某某、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龐鴻猛
審判員:孟慶亮
審判員:李志義
書記員:劉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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