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建平,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保棣,上海贏火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負責人:張渝,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雯茜。
原告蔣某某與被告范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太保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訴請: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等人民幣(下同)17,255.40元。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于2019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建平、被告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太保上海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基于庭審查明事實,2018年11月27日16時30分,范某某駕駛的牌號為滬C0XXXX小客車在本區(qū)衛(wèi)零路板橋路北約200米處,與原告騎乘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當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下稱金山交警支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范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另查明:范某某事發(fā)時駕駛的車輛向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及不計免賠率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2019年4月26日,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對原告?zhèn)笏璧男菹?、營養(yǎng)、護理的期限進行鑒定后出具鑒定意見為:原告?zhèn)笞们榻o予休息期90天、營養(yǎng)期30天、護理期30天。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隊經調查后確認范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雙方未提出異議,且該認定意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同。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損失先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范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1、醫(yī)療費,本院憑據確認為742.40元。
2、營養(yǎng)費,按規(guī)定每天20-40元,本院根據原告的受傷程度支持每天30元,根據鑒定意見計算30天為900元。
3、護理費,本院參照本市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40,478元的標準,根據鑒定意見計算30天為3,327元。
4、誤工費,原告未達退休年齡,本院酌情參照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每月2,480元的標準,根據鑒定意見計算3個月為7,440元。
5、交通費,根據原告就診次數,本院酌情支持150元。
6、物損,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7、鑒定費,本院憑據確認900元。
以上1-7項合計13,459.40元,屬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項目范圍,故由太保上海分公司直接賠付。
8、律師代理費,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蔣某某損失13,459.40元;
二、駁回原告蔣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審理,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范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陳寶勇
書記員: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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