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蔣永福,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東寧市東寧鎮(zhèn)。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寧縣易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東寧市東寧鎮(zhèn)。
法定代表人:王廷利,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丹,黑龍江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蔣永福因與被上訴人東寧縣易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2017)黑1024民初1208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焙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钡囊?guī)定,上訴人蔣永福要求被上訴人為其繼續(xù)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訴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而是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范圍,故原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蔣永福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錢大龍
審判員 李仲斌
審判員 李先平
書記員: 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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