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藍某光線(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長和。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繼偉,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培,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湖南天人安裝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
法定代表人:喻正秋,董事長。
被告:湖南天人安裝建設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
負責人:鐘宇,總經理。
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盛興。
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必謙,江蘇朋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藍某光線(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南天人安裝建設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安裝建設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藍某光線(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金志榮
書記員: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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