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現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珍,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崇陽縣人,住湖北省崇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國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住湖北省通山縣,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住所地湖北省咸寧市溫泉路43號。
主要負責人:黃元新,該營業(yè)部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保林、張毅,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蔡某某與被告付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中財保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余珍、被告付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國豪、被告中財保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保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賠償我交通事故損失共計184727.4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27日5時50分左右,我在武漢市江夏區(qū)安山街興安路官山巷路口處車行道上等公交車時,被一身份不明男子由南向北駕駛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撞倒受傷,事故發(fā)生后,該男子駕駛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逃離現場,后公安民警在武漢市江夏區(qū)安山幼兒園對面便道發(fā)現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該駕駛員至今未查獲。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駕駛員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我負次要責任。我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17天,共用去醫(yī)療費66047元。經鑒定,我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后期治療費15000元,誤工時間240日,護理時間120日。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系被告付某某所有,在被告中財保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27日2時至6時之間,被告付某某將其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停放在湖北省崇陽縣天城鎮(zhèn)中津村大源街的場地里被盜走,被告付某某發(fā)現車輛被盜后于2016年3月27日6時21分報警,湖北省崇陽縣公安局受案。同日5時50分左右,原告蔡某某在武漢市江夏區(qū)安山街興安路官山巷路口處車行道上等公交車時,被一身份不明男子由南向北駕駛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撞倒,該男子繼續(xù)駕駛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逃離現場,后公安民警在武漢市江夏區(qū)安山幼兒園對面便道發(fā)現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該車駕駛員至今未查獲。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蔡某某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16天,共用去醫(yī)療費66305.91元。原告蔡某某出院醫(yī)囑中有“加強營養(yǎng)”記載。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于2017年3月3日作出夏公交認字[2017]第420115C1700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駕駛員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蔡某某負次要責任。武漢大學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2月20日就原告蔡某某傷情作出武醫(yī)法[2017]臨床鑒字第3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蔡某某在2016年3月27日的交通事故中所受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2、建議后期醫(yī)療費15000元左右;3、建議傷后誤工期240日,護理期120日。原告蔡某某支付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
原告蔡某某系農業(yè)居民戶口,自1996年起居住于武漢市江夏區(qū)安山街安山社區(qū)安茶路25號并自2015年1月起在武漢市龍?zhí)旖ㄖこ逃邢薰緩氖麻T衛(wèi)工作,月工資2200元。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系被告付某某所有,在被告中財保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的責任劃分,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駕駛員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且在事故發(fā)生后未立即保護現場及搶救受傷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原告蔡某某在車行道內停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次要責任。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定責準確,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據此確定主次責任比例為70%和30%。
關于被告中財保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認為其只應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承擔搶救費墊付責任的辯稱意見,首先,交強險系具有公共服務及社會公益性質的保險,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首要考慮受害人損失的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除非該損失系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亦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才不予賠償。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雖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但該規(guī)定系為調整保險公司與交通事故責任人之間的關系,亦即保險公司在賠償后可以向責任人追償,行使代位求償權,而非調整保險公司與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間的關系。再次,如按照被告中財保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的辯稱意見,則會出現在機動車一方具有一般過錯甚至是無過錯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尚需承擔責任,而在機動車一方具有盜搶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或者承擔較小的責任的情況,顯然法律評價不一致,故本院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付某某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稱意見,首先,在事故車輛被盜的情況下,被告付某某對其所有的車輛在一段時期內處于無法支配的狀況,車輛由盜竊人以非法行為實際控制運行,被告付某某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無法預見、無力控制,且肇事的駕駛員與被告付某某不存在隸屬、雇傭、監(jiān)護、代理等身份關系,如要求被告付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則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其次,被告付某某已履行了投保交強險的義務,在此次事故中無過錯,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具體賠償數額,原告蔡某某雖系農業(yè)居民戶口,但其經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原告蔡某某雖已年滿60歲,但仍享有從事力所能及勞動的權利,故仍應依法計算誤工費。原告蔡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66305.91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殘疾賠償金51396.10元、誤工費17600元、護理費10237元、交通費1000元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過高,本院按照其住院16天及每天15元核定支持240元。其主張的營養(yǎng)費850元過高,本院參照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核定支持240元。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過高,本院參照其傷殘等級酌定支持1500元。法醫(yī)鑒定費納入訴訟費用中依法承擔。
綜上,原告蔡某某經依法核定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中財保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本應由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駕駛員按責賠償,因該駕駛員尚未抓獲,本院暫不予處理。被告中財保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向鄂L×××××牌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駕駛員追償。
據此,本院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蔡某某各項損失91733.90元;
二、駁回原告蔡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2元,減半收取計511元,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共計2011元,由原告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強國
書記員:胡麗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