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又紅。
原告:王某。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華,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興泰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黃某市東方裝飾城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00737902826R。
法定代表人張軍,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維勝,公司黨支部書記。
被告:黃某興泰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黃某市宜黃路888號(武黃路南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張軍,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維勝,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原告蔡又紅、王某與被告黃某興泰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泰工貿公司)、黃某興泰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泰置業(yè)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又紅及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華、被告興泰工貿公司、興泰置業(yè)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維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又紅、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向原告支付商鋪委托經(jīng)營回報款185961元及違約金55788.30;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原告鑒于被告興泰置業(yè)公司對其開發(fā)的黃某東方裝飾城項目對原告作出帶租約的商鋪、高額回報、隨時回購的宣傳,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與被告興泰置業(yè)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被告東方裝飾城內第22棟第一層附1025、1026、1031共三間商鋪。同日原告在被告興泰置業(yè)公司的安排下與興泰工貿公司簽訂《東方裝飾城產權商鋪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獲取回報的依據(jù)是所購商鋪按年10%的標準,回報時間為第三年起(即2016年)每年2月1日前”。2016年2月1日至履行期限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討要無果,被告多次欺騙原告一拖再拖,拒不付款。至今拖欠委托經(jīng)營回報款總額為185961元。依據(jù)《東方裝飾城產權商鋪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書》中第八條的約定,被告的違約責任為在協(xié)議履行期內,如被告未按時將租金支付給原告,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付款金額的日百分之五計算,據(jù)此被告應當依約定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認為被告的違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起訴至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興泰工貿公司簽訂的三份《東方裝飾城產權商鋪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除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外,其他協(xié)議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被告興泰工貿公司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委托管理收益,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興泰工貿公司向其支付185961元委托管理收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本案中違約金的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視為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遭受的損失,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逾期貸款利息(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至50%)的標準計算該損失,本院酌情對逾期支付委托管理收益的違約金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的130%計付,對原告主張超出部分的數(shù)額不予支持,對兩被告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并應予調整的答辯請求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興泰置業(yè)公司的責任,因本案訴爭的是被告興泰工貿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委托管理收益的糾紛,而非原告與被告興泰置業(yè)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糾紛,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興泰工貿公司與被告興泰置業(yè)公司的債務混同,故對原告主張被告興泰置業(yè)公司對被告興泰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興泰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蔡又紅、王某給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委托管理收益人民幣185961元及違約金(以未給付委托管理收益人民幣185961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2月2日起至委托管理收益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以內[含一年]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的130%計付)。
二、駁回原告蔡又紅、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黃某興泰工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3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黃某興泰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926元??顓R至戶名:湖北省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18;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分行團城山支行;地名:湖北省黃某市。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胡又林
書記員: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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