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圣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馬召廣
張志偉(河北金派律師事務所)
蔡建國
張濤(河北智聯(lián)律師事務所)
張聰(河北智聯(lián)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廊坊市圣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召俊,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召廣,住廊坊市廣陽區(qū),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志偉,河北金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建國,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張濤,河北智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聰,河北智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廊坊市圣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蔡建國采光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法院(2013)廊安民初字第12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存在違規(guī)建造相關住宅樓的行為,致使被上訴人住宅日照時間標準不能達到大寒日日照大于等于2小時,已經并將長久對原告及其家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利影響,增加原告及其家人取暖、照明能耗,同時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被上訴人住宅本身的使用價值和銷售價格。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制定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采光糾紛案件的幾點意見(試行)》中規(guī)定按城市綜體規(guī)劃設計建筑物影響相鄰方采光的,經濟補償標準以受影響建筑物的居住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一百元至二百元。因上述意見已實行二十余年,此標準已遠遠不足以彌補被侵權人的各項損失。目前結合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結合原告居住房屋的使用時間,按70年計算,尚有62年的使用期限,同時考慮自1990年底至今物價總體上漲指數(shù)等因素,加之被告所建1號樓和2號樓超出規(guī)劃2層建設。綜合上述原因,經審查,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一次性補償被上訴人十萬元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上訴人廊坊市圣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存在違規(guī)建造相關住宅樓的行為,致使被上訴人住宅日照時間標準不能達到大寒日日照大于等于2小時,已經并將長久對原告及其家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利影響,增加原告及其家人取暖、照明能耗,同時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被上訴人住宅本身的使用價值和銷售價格。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制定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采光糾紛案件的幾點意見(試行)》中規(guī)定按城市綜體規(guī)劃設計建筑物影響相鄰方采光的,經濟補償標準以受影響建筑物的居住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一百元至二百元。因上述意見已實行二十余年,此標準已遠遠不足以彌補被侵權人的各項損失。目前結合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結合原告居住房屋的使用時間,按70年計算,尚有62年的使用期限,同時考慮自1990年底至今物價總體上漲指數(shù)等因素,加之被告所建1號樓和2號樓超出規(guī)劃2層建設。綜合上述原因,經審查,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一次性補償被上訴人十萬元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上訴人廊坊市圣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丁宗發(fā)
審判員:柴秋芬
審判員:楊學軍
書記員:王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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