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
張某某
羅淑梅
原告蔡某,男,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樺川縣。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樺川縣。
(未出庭)
被告羅淑梅,女,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樺川縣。
(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原告蔡某訴被告張某某、羅淑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崔焱火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蔡某、被告羅淑梅到庭應訴,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被告張某某、羅淑梅系夫妻關系,2014年5月23日張某某與羅淑梅共同在原告處借款3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14年12月23日;2014年7月1日張某某又在原告處借款3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14年12月1日。
兩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推脫至今未還,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6萬元,從2014年12月1日起給付月息5厘的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羅淑梅辯稱,原告起訴的6萬元的借款是分兩次借的,2014年5月23日的3萬元的借款自己知道,并且在借據(jù)上簽字了,愿意承擔一半的還款責任,今年年底前償還原告15000元。
2014年7月1日的3萬元的借款是張某某在原告處借的,自己不知道也沒有簽字,不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張某某經(jīng)法院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供書面的答辯意見。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訴訟過程中提供了2014年2月23日張某某和羅淑梅共同出具的3萬元的借據(jù)和2014年7月1日張某某出具的3萬元的借據(jù)各一份,證明二被告在2014年分兩次在原告處借款6萬元的事實。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羅淑梅對原告出具的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辯解2014年2月23日的借款是自己和張某某共同在原告處借的,2014年7月1日的借款是張某某借的,自己不知道,也沒有簽字,不承擔還款義務。
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質證,亦未提供相關的證據(jù),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責任。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由于羅淑梅對原告提供的兩份借據(jù)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能夠證實夫妻二人從原告處借款的事實。
被告張某某、羅淑梅均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本院對證據(jù)的審查認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案基本事實如下:2014年2月23日被告張某某和羅淑梅共同在原告處借款3萬元,約定于2014年12月23日還款;2014年7月1日被告張某某又從原告手中借款3萬元,約定于2014年12月1日還款。
兩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推脫至今未還。
另查明,張某某、羅淑梅二被告于1988年1月8日申請登記結婚,現(xiàn)婚姻關系存續(xù)。
本院認為,原告蔡某與二被告張某某、羅淑梅之間的借款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借款行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應自覺履行義務。
本案被告張某某、羅淑梅夫婦分兩次在原告蔡某處共計取得借款6萬元,原告已按約定履行了出借借款的義務,被告應在借款時約定的還款時間內按時歸還借款,推脫不還違背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被告羅淑梅辯解只認可自己在借據(jù)上簽字的借款,并表示愿意承擔借款一半的還款責任;對于張某某自己出具的借據(jù)雖張某某未出庭應訴,但羅淑梅對該筆借款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只是不愿承擔還款責任,辯稱由張某某自己償還。
但對于2014年7月1日張某某在原告處的借款因其未能提供該筆借款屬張某某個人債務的證明,本院對被告羅淑梅的辯解主張不予支持被告張某某與羅淑梅系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兩筆借款雖未約定借期內利率和逾期利率,但均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時間,借款人應當在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羅淑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蔡某借款本金6萬元;
二、被告張某某、羅淑梅給付原告蔡某本金3萬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年利率6%的利息,給付本金3萬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還款之日止年利率6%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張某某、羅淑梅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由于羅淑梅對原告提供的兩份借據(jù)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能夠證實夫妻二人從原告處借款的事實。
被告張某某、羅淑梅均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本院對證據(jù)的審查認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案基本事實如下:2014年2月23日被告張某某和羅淑梅共同在原告處借款3萬元,約定于2014年12月23日還款;2014年7月1日被告張某某又從原告手中借款3萬元,約定于2014年12月1日還款。
兩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推脫至今未還。
另查明,張某某、羅淑梅二被告于1988年1月8日申請登記結婚,現(xiàn)婚姻關系存續(xù)。
本院認為,原告蔡某與二被告張某某、羅淑梅之間的借款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借款行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應自覺履行義務。
本案被告張某某、羅淑梅夫婦分兩次在原告蔡某處共計取得借款6萬元,原告已按約定履行了出借借款的義務,被告應在借款時約定的還款時間內按時歸還借款,推脫不還違背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被告羅淑梅辯解只認可自己在借據(jù)上簽字的借款,并表示愿意承擔借款一半的還款責任;對于張某某自己出具的借據(jù)雖張某某未出庭應訴,但羅淑梅對該筆借款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只是不愿承擔還款責任,辯稱由張某某自己償還。
但對于2014年7月1日張某某在原告處的借款因其未能提供該筆借款屬張某某個人債務的證明,本院對被告羅淑梅的辯解主張不予支持被告張某某與羅淑梅系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兩筆借款雖未約定借期內利率和逾期利率,但均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時間,借款人應當在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羅淑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蔡某借款本金6萬元;
二、被告張某某、羅淑梅給付原告蔡某本金3萬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年利率6%的利息,給付本金3萬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還款之日止年利率6%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張某某、羅淑梅承擔。
審判長:崔焱火
書記員:劉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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