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渦檢刑不訴〔2020〕69號
被不起訴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3198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住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鎮(zhèn)**樓**村**樓**村**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渦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高新靈,安徽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渦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4時13分許,蔡某某持B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一輛號牌為:皖******的小型面包車,行駛至渦陽縣**鎮(zhèn)**村附近路段,被我局交警中隊民警查獲,經對蔡某某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11.2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本院認為,蔡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簽具認罪認罰具結書、未造成實際損害后果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蔡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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