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東明(受害人薛運高之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岳,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直林。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解放大道278號華漢廣場3棟21-22層。
訴訟代表人:周元松,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東,該公司職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薛東明與被告胡直林、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薛東明于2016年12月1日以證據不足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薛東明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薛東明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馮海飛
書記員:周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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