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海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武安市,。
委托代理人孔莉莎,河北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武安市,。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武安市,。
委托代理人周海生,武安市西土山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馬頭營銷服務部,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馬頭電廠西側200米路北。
負責人吳力戈,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麗敏,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薛海生訴被告牛某、魏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馬頭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馬頭營銷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安何會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薛海生委托代理人孔莉莎、被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海生、被告人保財險馬頭營銷部委托代理人王麗敏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牛某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9時40分許,被告牛某持B2駕駛證駕駛被告魏某某所有的冀D×××××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武安市永誠鋼廠煉鋼出庫口由北向南向后倒車時,與行人原告薛海生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薛海生受傷。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牛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薛海生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住冀中能源峰峰集團總醫(yī)院治療44天,支付醫(yī)療費31158.97元。2016年5月19日,經邯鄲市律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墸o理期限為60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支付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600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兒子薛趙亮和妻子楊海英護理,原告薛海生及妻子楊海英均系武安市永誠鑄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員工,薛海生月平均工資3258.39元,楊海英月平均工資2019.65元,原告及護理人員均為農村居民。
被告魏某某冀D×××××號車輛的實際車主,被告牛某是被告魏某某的雇傭司機,該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馬頭營銷部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和不計免賠5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魏某某給付原告39859.77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冀中能源峰峰集團總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病歷、清單、診斷證明、邯鄲市律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武安市永誠鑄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誤工證明、工資表、身份證、戶口本、鑒定費票據、交通費票據、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收款條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次事故被告牛某負全部責任,由此給原告造成損失,被告牛某應按全部責任予以賠償。但牛某系被告魏某某的雇傭司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雇傭活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魏某某應按被告牛某所負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冀D×××××號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馬頭營銷部投保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馬頭營銷部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原告損失包括醫(yī)療費31158.97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44天×50元=2200元)、誤工費13033.2元(誤工費按原告所在單位實際月平均工資和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計算,3258.39元÷30天×120天=13033.2元)、護理費6212.88元(護理費1人按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計算60天和1人按護理人員所在單位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44天,19779元÷365天×60天+2019.65元÷30天×44天=6212.88元)、傷殘賠償金22102元(傷殘賠償金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計算,11051元×20年×10%=2210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zhèn)麣?,原告遭受一定精神損害,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5000元),原告損失共計82307.05元。被告人保財險馬頭營銷部應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46948.08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共計賠償原告損失56948.08元。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原告損失23358.97元和不屬于交強險范圍的鑒定費2000元,共計25358.97元,應按責承擔。因冀D×××××號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馬頭營銷部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保財險馬頭營銷部應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按被告牛某所負全部責任賠償原告薛海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計25358.97。原告薛海生的損失已由保險公司足額賠償,被告魏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魏某某墊付原告的39859.77元,原告在領取保險賠償款時應予返還。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營養(yǎng)費,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故原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被告辯稱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故被告辯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馬頭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薛海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56948.08元(原告在領取保險賠償款時返還被告魏某某墊付款39859.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馬頭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薛海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計25358.97元;
三、駁回原告薛海生對被告牛某、魏某某的訴訟請求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安何會
書記員:王穎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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