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王虎,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建明,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史基建。
委托代理人張建明,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4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一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一審法院重審時一并處理;二審案件受理費6600元,由本院退還給上訴人薛某3300元,退還給上訴人王某某3300元。
審判長 張 妍 審判員 張 洪 審判員 劉占省
書記員:劉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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