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北區(qū)。
原告: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南區(qū)。
被告:張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北區(qū)。
被告:屈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北區(qū)。
原告薛某某、趙某訴被告屈某某、張亞某、屈越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姚鵬飛獨任審判,于2016年8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嚴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張翠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被告張亞某系唐山安得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公司95%的股份。2015年11月二原告與被告張亞某達成協(xié)議,擬向唐山安得物流有限公司入股90萬元,并將該款匯入被告張亞某名下賬戶。但是被告張亞某并未按照雙方的約定為原告辦理股東登記手續(xù)。后二原告與被告張亞某協(xié)商同意,二原告不再履行入股唐山安得物流有限公司的協(xié)議,被告張亞某將所收款項返還給二原告。2016年7月3日二原告與三被告達成協(xié)議:被告張亞某和屈某某償還二原告款項90萬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7月4日的利息105000元,以被告屈越所有的唐山市路北區(qū)鷺港小區(qū)342-3-201的房產(chǎn)抵償。但是協(xié)議簽訂后各被告并未按約履行將該房產(chǎn)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欠款90萬元;支付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7月17日的利息112500元;自起訴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欠款還清之日止;各被告對上述訴請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辯稱,趙某和薛某某在2015年11月10日對張亞某的債權總額為90萬元,2015年11月15日薛某某和趙某將90萬元債權按照新增股份的最低價格同意作出調(diào)整,屬于債轉(zhuǎn)股。2016年4月14日張樹理、張樹軍、安慶剛、薛某某、趙某、張志珊、唐山銀通典當有限公司簽訂與唐山市安得物流有限公司、屈某某、張亞某、新華儂商貿(mào)有限公司簽訂股份轉(zhuǎn)債務協(xié)議,屈某某、張亞某、新華儂商貿(mào)有限公司是擔保人。2016年6月11日張樹理、張樹軍、安慶剛、薛某某、趙某、張志珊、唐山銀通典當有限公司因張亞某、屈某某、唐山市安得物流有限公司歸還不了借款便租用唐山市安得物流有限公司的倉儲庫房抵頂借款和利息。2016年7月26日張樹理開始執(zhí)行對唐山市安得物流有限公司的自主經(jīng)營權。原告應與張樹理等人解除抵頂協(xié)議,被告才能對原告進行清償。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7月3日原告薛某某、趙某與被告張亞某、屈某某、屈越簽訂債務清償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內(nèi)容為:甲方(薛某某、趙某)于2015年11月與乙方(張亞某、屈某某)達成入股唐山安得物流有限公司的協(xié)議,承諾向該公司入股90萬元,并與乙方簽訂了相關合同,之后甲方將入股資金按照乙方要求匯入乙方張亞某名下賬戶,該款由乙方占用至今。由于乙方至今未按照該合同的約定完成甲方股東登記事宜,為此,雙方同意甲方不再入股唐山安得物流有限公司,乙方將所收款項歸還甲方。乙方占用甲方款項期間,按照20%的年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7月4日,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利息105000元,共計應償還甲方1005000元,因乙方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現(xiàn)三方同意以丙方所有的唐山市鷺港小區(qū)342-3-201號房產(chǎn)抵償甲方款項。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并經(jīng)質(zhì)證認定的債務清償協(xié)議書、銀行匯款憑證、協(xié)議書、股份轉(zhuǎn)債務協(xié)議、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薛某某、趙某于2015年11月11日分兩次以銀行轉(zhuǎn)賬的形式向被告張亞某轉(zhuǎn)賬共90萬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90萬元的依據(jù),且造成原告損失,故被告取得此筆款項屬于不當?shù)美桓鎽敺颠€原物及原物產(chǎn)生的孳息。二原告與三被告于2016年7月3日簽訂的債務清償協(xié)議書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故原告主張被告屈某某、張亞某返還欠款90萬元及利息105000元(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自2016年7月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90萬元為本金,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被告屈越以其所有的唐山市鷺港小區(qū)342-3-201號房屋為上述債務進行擔保,故對上述債務應在唐山市鷺港小區(qū)342-3-201號房屋的財產(chǎn)價值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亞某、屈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薛某某、趙某欠款9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利息為105000元;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90萬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屈越在唐山市鷺港小區(qū)342-3-201號房屋的財產(chǎn)價值范圍內(nèi)對1005000元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6957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屈某某、張亞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姚鵬飛
書記員: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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