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
龐學偉(河北寧永勝律師事務所)
胡蕭某
胡微微
胡某某
毛希寶(樂亭縣毛莊鄉(xiāng)方正法律服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于剛
原告:薛某某,女,1968年3月生,漢族,農民,現住樂亭縣胡家坨鎮(zhèn)。
委托代理人:龐學偉,河北寧永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蕭某,男,1994年8月生,漢族,農民,現住樂亭縣湯家河鎮(zhèn)。
被告:胡微微,女,1988年2月生,漢族,農民,現住樂亭縣湯家河鎮(zhèn)。
被告:胡某某,男,1964年10月生,漢族,農民,現住樂亭縣湯家河鎮(zhèn)。
以上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毛希寶,樂亭縣毛莊鄉(xiāng)方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衛(wèi)國路259號。
代表人:石洪峰,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剛,男,1983年10月生,漢族,公司員工,現住該公司宿舍。
原告薛某某與被告胡蕭某、胡微微、胡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譽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龐學偉、被告胡蕭某、胡微微、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毛希寶、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胡蕭某駕駛冀B9197S號小型轎車與被告胡微微駕駛的冀B655CX號小型轎車相撞,后胡蕭某又與原告薛某某所騎的自行車相撞,造成薛某某受傷、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蕭某承擔全部責任,胡微微、薛某某不承擔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胡蕭某駕駛的冀B9197S號車車主系被告胡某某,被告胡微微系冀B655CX號車車主,冀B9197S號車、冀B655CX號車均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對于原告薛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賠付。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薛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13791.16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薛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37元,由原告薛某某負擔13元。被告應負擔部分已由原告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胡蕭某駕駛冀B9197S號小型轎車與被告胡微微駕駛的冀B655CX號小型轎車相撞,后胡蕭某又與原告薛某某所騎的自行車相撞,造成薛某某受傷、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蕭某承擔全部責任,胡微微、薛某某不承擔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胡蕭某駕駛的冀B9197S號車車主系被告胡某某,被告胡微微系冀B655CX號車車主,冀B9197S號車、冀B655CX號車均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對于原告薛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賠付。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薛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13791.16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薛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37元,由原告薛某某負擔13元。被告應負擔部分已由原告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審判長:張譽丹
書記員: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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