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縣人,現(xiàn)住本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瑤月、李興祖,河北聽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新疆131奎屯市。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新疆奎屯市。
被告:李林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新疆奎屯市。
薛某某與孫某某、王某、李林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薛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擔。
審判長 余利
書記員: 田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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