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某某
李宏璞
溫某某
尹高峰(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
溫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
班元飛(河北時音律師事務所)
原告(反訴被告,以下簡稱原告)藏某某,河北夢工廠汽車裝飾服務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宏璞,石家莊市橋西實驗小學教師。
被告(反訴原告,以下簡稱被告)溫某某,中國電信石家莊市分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尹高峰,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溫某某(反訴原告,以下簡稱被告),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尹高峰,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無極縣正無路西路南無極西路146號(。
負責人郝運杰,經理。
委托代理人班元飛,河北時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藏某某與被告溫某某、溫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裁定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賠償。在本案中,原、被告對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本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予以確認。原告藏某某的各項損失共計76784.7元,首先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根據被告溫某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被告溫某某墊付已墊付的醫(yī)療費112379.34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一并賠償。被告溫某某另支付的治療費7000元,原告應予返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藏某某醫(yī)療費1022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誤工費49500元、護理費11057元、交通費200元,共計76784.7元;給付被告溫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12379.34元。
二、原告藏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溫某某借款70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和被告溫某某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25元,原告藏某某負擔371元,被告溫某某負擔1754元;反訴費1360元,由被告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2125元(如針對反訴請求提出上訴預交上訴費2720元)并提交繳費收據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本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賠償。在本案中,原、被告對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本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予以確認。原告藏某某的各項損失共計76784.7元,首先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根據被告溫某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被告溫某某墊付已墊付的醫(yī)療費112379.34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一并賠償。被告溫某某另支付的治療費7000元,原告應予返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極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藏某某醫(yī)療費1022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誤工費49500元、護理費11057元、交通費200元,共計76784.7元;給付被告溫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12379.34元。
二、原告藏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溫某某借款70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和被告溫某某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25元,原告藏某某負擔371元,被告溫某某負擔1754元;反訴費1360元,由被告溫某某負擔。
審判長:紀晨宇
審判員:劉丹
審判員:李生元
書記員:董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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