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偉建工程橡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國良,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忠升,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浙江中威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寧市。
法定代表人:趙振威,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浙江虎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衡水偉建工程橡膠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中威交通建設有限公司、陳某某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衡水偉建工程橡膠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衡水偉建工程橡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826元、保全費2620元,由原告衡水偉建工程橡膠有限公司擔負。
審 判 長 游祥禎 審 判 員 王志堅 代理審判員 魏俊生
書記員:李維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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