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衡水市桃城區(qū)趙某某胡家堂村村民委員會
侯立峰(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衡水市桃城區(qū)趙某某胡家堂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劉子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立峰,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衡水市桃城區(qū)趙某某胡家堂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胡家堂村委會)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家堂村委會原審起訴稱:一九九一年,我村委會與劉某某就果園一處簽訂了《果樹承包合同》。
二000年雙方就該合同簽訂了修改條款。
根據(jù)《果樹承包合同》及修改條款規(guī)定,劉某某承包果園自一九九一年至二〇三一年。
合同第五條第五項約定,承包期內(nèi)乙方(即劉某某)如放任不管,造成果樹死亡50%以上,甲方(即胡家堂村委會)取消乙方承包資格,收回經(jīng)營權,死亡一棵樹如不補活,罰款3元。
現(xiàn)劉某某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在承包期內(nèi),不僅不按約繳納承包費,還將果樹砍伐,將果園種植農(nóng)作物。
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導致我村委會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
我村委會經(jīng)與劉某某協(xié)商未果,依法判令解除雙方于一九九一年簽訂的《果樹承包合同》及二000年簽訂的《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判令劉某某退還合同項下的承包土地,補交承包費660元,賠償果樹損失費300元。
庭審中胡家堂村委會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解除與劉某某于一九九一年簽訂的果樹合同,確定二000年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為無效,判令劉某某退還合同項下承包的土地。
被告劉某某辯稱:一、胡家堂村委會主體不合法,劉子生不是法定代表人,其起訴我一事,也未通知村委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更沒有征得他們的同意,劉子生無權以胡家堂村民委員會名義進行訴訟。
村委會法定代表人現(xiàn)為劉俊義。
2012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劉俊義當選為村委會主任,劉樹根、劉子生當選為委員。
根據(jù)《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后,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了職務自行終止或暫行中止的條件。
現(xiàn)在劉俊義沒有要求辭職,也沒有自動終止職務的條件,因此劉俊義仍然是合法的村委會主任。
1、劉子生并非村委會主任,其無權以村委會名義進行訴訟。
2、劉子生無權以村委會名義委托代理人。
3、劉子生以村委會名義起訴劉某某沒有經(jīng)過其他村委會成員和村民代表同意。
除去村委會主任劉俊義,村委會成員有劉樹根和劉子生,劉子生所謂征得村委會的同意應該是其個人的行為。
因此,劉子生以胡家堂村委會名義對我提起的訴訟程序不合法,其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應當依法駁回起訴。
二、胡家堂村委會違約在先,其提供給果農(nóng)的果樹因品種雜,每戶有20來個品種,果樹苗帶菌入園,難以根治,致使果樹死亡很多,并且其提供給果農(nóng)的絕大部分是墳地、鹽堿地、麥場地,地質(zhì)很差,致使包括我在內(nèi)的果農(nóng)多年來投入多收入少,入不敷出。
村里承諾給果樹安裝電力設施也沒有落實,也沒有退還答應給人們的押金。
三、胡家堂村委會不定期收取承包費,我每次都予以如數(shù)交納沒有違約。
四、我等果農(nóng)為了彌補種果樹造成的損失,經(jīng)胡家堂村委會和桃城區(qū)趙某某胡堂村黨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支部”)同意,開始種植一些農(nóng)作物,才避免損失的繼續(xù)擴大。
因此雙方之間的合同內(nèi)容已經(jīng)變更,雙方之間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條款繼續(xù)履行。
五、胡家堂村委會要求補交承包費和賠償損失沒有合法依據(jù)。
現(xiàn)胡家堂村沒有村委會,他人無權代表胡家堂村委會行使權力,無權代表胡家堂村委會行使委托權力及代理訴訟。
胡家堂村委會方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間內(nèi)提出,其當庭對訴訟請求予以較大的變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該訴訟請求不應當予以審理。
原審法院查明:1991年10月1日,胡家堂村委會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承包戶的劉某某簽訂了《果園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胡家堂村委會將位于胡家堂村果園承包給劉某某,承包面積為3畝,承包期限199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0月31日。
2000年雙方在該合同基礎上簽訂了【原《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承包期限延期至2031年10月31日,承包費:自即日起更改為:劉某某每畝每年向胡家堂村委會交50公斤蘋果,按當年市場價格交款,并在每年的十二月底交清。
修改條款附新立條款規(guī)定:根據(jù)形勢的發(fā)展,如劉某某搞其他經(jīng)營,在上級批準,胡家堂村委會允許的情況下,承包費由胡家堂村委會另訂。
2007年左右村里種植果樹的農(nóng)戶開始刨樹種植其他作物,承包費由胡家堂村委會不定期收取,最近一次收取在2012年。
胡家堂村委會2008年3月31日收取劉某某2007年承包費100元,在2012年5月3日收取2008年至2010年承包費740元。
胡家堂村委會要求劉某某補交承包費660元,賠償果樹損失費300元,未提供證據(jù)。
劉樹根1990年至2008年和2010年至2012年擔任胡家堂村委會主任。
2013年劉俊義當選為胡家堂村委會主任,劉樹根、劉子生當選為委員,此后未進行過換屆選舉。
經(jīng)過鎮(zhèn)政府組織召開的胡家堂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會議決定同意村委會委員劉子生代表村委會提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胡家堂村黨支部和胡家堂村委會,為解決部分村民對本案及其他果樹承包的意見及矛盾,在衡水市桃城區(qū)趙某某政府組織召開的會議上研究決定,由村委委員劉子生代理村委會起訴果樹承包人,劉子生就果樹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提請法院予以裁定。
本案起訴狀和劉子生以胡家堂村委會負責人身份作為胡家堂村委會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均加蓋有胡家堂村委會公章。
由此可見,劉子生代表胡家堂村委員提起并參與本案訴訟,是胡家堂村委會作出的決定,符合該村委會意思。
劉子生在本案的訴訟行為應依法予以維護。
劉某某關于劉子生不能代表胡家堂村委會提起本案訴訟的主張,不符合事實,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本案《原《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是否成立及效力問題。
胡家堂村委會提交的該修改條款復印件與劉某某所提供原件的內(nèi)容一致,其中作為承包方的乙方是胡堂村村民,不是劉某某本人,而且該文書上也沒有劉某某的簽名。
因此,不能據(jù)此認定,劉某某與胡家堂村委會之間修改原果樹承包合同條款的民事法律關系成立。
再者,即使該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是胡家堂村委會與劉某某訂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第二十六條 ?的規(guī)定,修改原果樹承包合同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方案范疇事宜,應當由18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shù)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或者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參加的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shù)人員同意。
在本案訴訟中,劉某某未提供經(jīng)過上述任何一種會議討論通過《原《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的會議紀要或記錄之證據(jù)。
因此,修改條款的出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為無效條款。
一審法院依法同時為維護農(nóng)村社會穩(wěn)定,認定《原《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無效,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果樹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判決劉某某返還胡家堂村委會訴爭承包土地,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劉某某主張《原《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合法有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均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胡家堂村黨支部和胡家堂村委會,為解決部分村民對本案及其他果樹承包的意見及矛盾,在衡水市桃城區(qū)趙某某政府組織召開的會議上研究決定,由村委委員劉子生代理村委會起訴果樹承包人,劉子生就果樹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提請法院予以裁定。
本案起訴狀和劉子生以胡家堂村委會負責人身份作為胡家堂村委會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均加蓋有胡家堂村委會公章。
由此可見,劉子生代表胡家堂村委員提起并參與本案訴訟,是胡家堂村委會作出的決定,符合該村委會意思。
劉子生在本案的訴訟行為應依法予以維護。
劉某某關于劉子生不能代表胡家堂村委會提起本案訴訟的主張,不符合事實,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本案《原《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是否成立及效力問題。
胡家堂村委會提交的該修改條款復印件與劉某某所提供原件的內(nèi)容一致,其中作為承包方的乙方是胡堂村村民,不是劉某某本人,而且該文書上也沒有劉某某的簽名。
因此,不能據(jù)此認定,劉某某與胡家堂村委會之間修改原果樹承包合同條款的民事法律關系成立。
再者,即使該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是胡家堂村委會與劉某某訂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第二十六條 ?的規(guī)定,修改原果樹承包合同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方案范疇事宜,應當由18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shù)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或者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參加的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shù)人員同意。
在本案訴訟中,劉某某未提供經(jīng)過上述任何一種會議討論通過《原《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的會議紀要或記錄之證據(jù)。
因此,修改條款的出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為無效條款。
一審法院依法同時為維護農(nóng)村社會穩(wěn)定,認定《原《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無效,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果樹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判決劉某某返還胡家堂村委會訴爭承包土地,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劉某某主張《原《果樹承包合同》修改條款》合法有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均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新強
審判員:高彥明
審判員:張曉
書記員: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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