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劉代新(湖北五峽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柳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代新,湖北五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等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柳某某
上訴人袁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柳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保康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鄂??得穸踝值?00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淑青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耀明、楊文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代新,被上訴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柳某某經(jīng)傳喚沒有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柳某某所搭建在原能源辦與新華印務公司兩扇墻之間的臨時用房,在租賃給被上訴人李某某經(jīng)營使用中,經(jīng)被上訴人柳某某同意,轉(zhuǎn)租給上訴人袁某某經(jīng)營使用。因其房屋沒有房屋所有權(quán)證,均為無效合同。但上訴人袁某某具有完全行為責任能力,其在與被上訴人李某某簽訂轉(zhuǎn)租合同時,就應當審查承租房屋的合法性。其未盡到房屋合法性的注意義務,不能免除其簽訂的合同責任。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袁某某實際經(jīng)營的時間尚不足四個月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判決被上訴人李某某返還上訴人袁某某10000元的轉(zhuǎn)租房屋費用,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亦較為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袁某某上訴稱:被上訴人李某某、柳某某故意隱瞞出租房屋系違法建筑物,且已決定拆除的事實,導致其不能經(jīng)營的過錯責任完全在被上訴人一方,因上訴人袁某某不租賃后,被上訴人柳某某于2011年12月繼續(xù)對外出租至2014年5月,故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被上訴人柳某某擅自搭建臨時建筑物,屬違規(guī)行為,可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8元,由上訴人袁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柳某某所搭建在原能源辦與新華印務公司兩扇墻之間的臨時用房,在租賃給被上訴人李某某經(jīng)營使用中,經(jīng)被上訴人柳某某同意,轉(zhuǎn)租給上訴人袁某某經(jīng)營使用。因其房屋沒有房屋所有權(quán)證,均為無效合同。但上訴人袁某某具有完全行為責任能力,其在與被上訴人李某某簽訂轉(zhuǎn)租合同時,就應當審查承租房屋的合法性。其未盡到房屋合法性的注意義務,不能免除其簽訂的合同責任。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袁某某實際經(jīng)營的時間尚不足四個月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判決被上訴人李某某返還上訴人袁某某10000元的轉(zhuǎn)租房屋費用,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亦較為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袁某某上訴稱:被上訴人李某某、柳某某故意隱瞞出租房屋系違法建筑物,且已決定拆除的事實,導致其不能經(jīng)營的過錯責任完全在被上訴人一方,因上訴人袁某某不租賃后,被上訴人柳某某于2011年12月繼續(xù)對外出租至2014年5月,故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被上訴人柳某某擅自搭建臨時建筑物,屬違規(guī)行為,可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8元,由上訴人袁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淑青
審判員:張耀明
審判員:楊文
書記員:張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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