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吳維(湖北水鏡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楊安靜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南漳縣長坪鎮(zhèn)香耳山茶場。
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維,湖北水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安靜。
原告袁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呂剛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維、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安靜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89500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被告楊某某與尤福濤(已死亡)系夫妻關系,2015年9月8日,尤福濤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找原告借款43500元,尤福濤當天出具欠條1份,約定2015年10月31日前還款;2016年2月5日,尤福濤又與被告一同找到原告,稱暫時無錢還款,請原告再借款46000元,賺錢后一并歸還,原告又借款46000元給被告夫妻,并由尤福濤于借款當日出具欠條1份,以上尤福濤共計找原告借款89500元。
2016年7月1日尤福濤因礦洞塌方死亡,原告得知被告領取了賠償款,曾多次要求被告還款,被告均以無錢為由拒絕還款。
被告楊某某辯稱,對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2016年2月5日的欠條46000元包含了2015年9月8日的欠款43500元,應該是下欠本息合計46000元。
另外,尤福濤在死亡前與被告有協議,尤福濤帶班下欠民工等他人的錢與被告無關,尤福濤下欠他人的錢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對尤福濤于2015年9月8日和2016年2月5日給原告袁某某出具欠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其辯稱理由存在,對被告的辯稱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尤福濤生前與原告袁某某之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尤福濤在與被告楊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做生意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原告袁某某要求被告楊某某償還借款,應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楊某某償還原告袁某某借款833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償還。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38元、減半收取計1019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2038元,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
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交給??悼h人民法院轉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對尤福濤于2015年9月8日和2016年2月5日給原告袁某某出具欠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其辯稱理由存在,對被告的辯稱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尤福濤生前與原告袁某某之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尤福濤在與被告楊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做生意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原告袁某某要求被告楊某某償還借款,應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楊某某償還原告袁某某借款833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償還。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38元、減半收取計1019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呂剛惠
書記員:李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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