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委托代理人:羅海紅,湖北天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授權(quán)。被告:彭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本院基于庭審查明,原告袁建明受雇于被告彭某和在緬甸仰光建筑工地打工。被告收取了原告押金8000元,并口頭約定每月返還押金1000元、支付生活費及工資9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既沒有退還押金,也沒有支付工資。2018年3月3日,被告與原告結(jié)算,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確認欠原告人工工資(包括押金)39700元。此款經(jīng)原告袁建明多次向被告彭某和催要未果,是此,原告袁建明訴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原告袁建明訴被告彭某和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勞務(wù)報酬及押金397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彭某和欠付原告袁建明勞動報酬款及押金共計39700元,有其向原告袁建明出具的欠條為證,雙方債權(quán)、債務(wù)明確,依法應(yīng)予保護,被告應(yīng)向原告履行。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動報酬及押金397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彭某和向原告袁建明支付勞動報酬及押金397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96元,由被告彭某和負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希
書記員:肖子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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