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宦宗全,丹江口市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軍,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被告:周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馮協(xié)文(系被告周某乙的兒子,被告周某丙的叔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本院在審理原告袁某訴被告周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袁某的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袁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10元,減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袁某負擔。
審判員 趙本權
書記員: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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