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系王增修之妻。
原告王某所,系王增修之父。
原告岳秀芹,系王增修之母。
原告王蘇南,系王增修之。
原告王曉林,系王增修之子。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顧小亮,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身份證號:
xxxx。
被告王某某。
被告安陽市正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qū)文昌大道與鐵西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范國順,該公司經理。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占彪,河南奧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德隆街與曙光路交叉口。
負責人戚振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芳,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袁某某、王某所、岳秀芹、王蘇南、王曉林與被告李某某、安陽市正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安陽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實際車主王某某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顧小亮,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正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占彪、平安財保安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經濟開發(fā)區(qū)大隊對本事故作出的“王增修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焙_交認字(2014)第130441140614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應依法予以認定。本次事故系機動車和非機動相撞,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作為本事故的侵權人,被告王某某作為肇事車輛豫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實際車主,依法應承擔本次事故70%的賠償責任。被告正大公司作為登記車主和掛靠單位,依法應付連帶賠償責任。肇事車輛豫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平安財保安陽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平安財保安陽公司應在交強險規(guī)定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應根據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比例分擔民事責任。被告平安財保險安陽公司還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訴訟費屬間接損失其不應承擔的意見,缺少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根據相關的賠償標準,對因王增修的死亡給五原告造成的損失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64490.6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50元/天×4天=200元)、3、喪葬費21266元(42532元/年÷2=21266元);4、死亡賠償金應認定為451600元(22580元/年×20年=451600元);5、結合受害人年齡及五原告精神遭受損害的程度,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適當認定為50000元;6、參與處理事故及辦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應認定為6292元(按3個人共計18天,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2532元/年計算為:42532元/年÷365天×18天×3人=6292元);7、交通費8000元;8、鑒定費3800元(尸檢費1200元、車輛鑒定費2000元、司法鑒定檢查費600元)。上述共計為605648.66元。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被告平安財保安陽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五原告損失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五原告損失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被告平安財保安陽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共計應賠償五原告120000元。超過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的款項為485648.66元(605648.66元-120000元=485648.66元),根據責任劃分,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正大公司應承擔五原告損失339954.0元(485648.66元×70%=339954.06元)。由于豫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平安財保安陽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不計免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具有向受害人直接賠償的義務,因此李某某、王某某、正大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項339954.06元,應由被告平安財保安陽公司直接向受害人予以賠償,被告平安財保安陽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內應賠償五原告各項損失339954.06元。因被告王某某已給付五原告20000元。被告平安財保安陽公司只需直接賠償五原告319954.06元。因保險公司已全部承擔了本案五原告的各項損失,即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及被告正大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項已發(fā)生轉移,因此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及被告正大公司不再向五原告承擔支付賠償款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付五原告100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付五原告110000元;
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五原告在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內不足賠償的部分319954.06元;
四、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被告王某某墊付的費用20000元;
五、駁回五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11元,五原告承擔211元,被告李某某承擔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樹林 審 判 員 劉桂仁 人民陪審員 陳 亮
書記員:常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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