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武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芮月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武邑縣,系原告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志保,河北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建民,男,約54歲,現(xiàn)住武邑縣。
被告:王治國,男,約30歲,現(xiàn)住武邑縣。
被告:劉艷強,男,約32歲,現(xiàn)住武邑縣。
被告:武邑縣城管局,住所地,武邑縣城建設西路。
法定代表人:賈海潮。
裴某某與武建民、王治國、劉艷強、武邑縣城管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裴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裴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裴某某承擔。
審判員 劉曉霞
書記員:呂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