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施州雅苑。
負責人:王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龍源泉、馮學勇,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裴某某。
原審被告:湖北省咸豐縣永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
-5。
法定代表人:胡義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鄔明成,湖北楚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裴某某、原審被告湖北省咸豐縣永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7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汪清淮 審判員 王穎異 審判員 張成軍
書記員:張?zhí)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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