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裴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高中文化,農民,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劉軍義,河北國途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被申請人:河北凱特飼料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法定代表人:楊秋增,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史現(xiàn)軍,該公司經理,一般代理。
原告裴某某與被告河北凱特飼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人裴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河北凱特飼料有限公司在價值40萬元以內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40萬元整,或者查封被申請人的同等價值財產。申請人裴某某以擔保公司保函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請人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申請人其他損害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河北凱特飼料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40萬元整,或者查封被申請人的同等價值財產。案件申請費2520元,由被申請人河北凱特飼料有限公司負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書記員:胡 曉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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