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褚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祥,黑龍江名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鐵力市雙豐鎮(zhèn)紅某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郭樹范,該村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林,鐵力市北方法律服務所法律付工作者。
再審申請人褚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鐵力市雙豐鎮(zhèn)紅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紅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7民終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再審申請。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黑民申字160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褚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車延豐、被申請人紅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再審認為,紅某某召開三組村民會議委派村民代表通過合法信訪反映集體權益受到侵犯問題不屬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性行為,二審認定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有效正確。褚某某舉示的錄音、錦旗、文件等證據(jù)證明其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委托義務。訴訟中,紅某某并未舉示證據(jù)證明涉案土地歸還及給付補償費與褚某某等村民代表實施委托行為無關。因此,原審認定上述補償款項與褚某某等村民代表實施的委托行為無關屬證據(jù)采信有誤。2015年4月29日鐵力市雙豐鎮(zhèn)人民政府征用紅某某土地,其中哈伊公里南12082平方米征地合同手寫第五項“此款系歷年浸油廠占地補償”字樣,應視為鎮(zhèn)政府對紅某某民反映其占用紅某某土地多年未給予補償?shù)淖氛J。因雙方合同約定“在要回土地款和補償款的總額給予乙方百分之三十,作為辦事的一切費用和誤工費、風險金和補助。”故該483280元補償款應按雙方約定的30%給予褚某某等人。至于“征地補償合同書”中對征用浸油廠土地29680平方米的1187200元補償款問題,2014年鐵力市政府將該處土地返還給紅某某,2015年4月該處土地被政府征用,支付1187200元補償款不屬于雙方合同約定“要回土地款和補償款”的事項。因此,褚某某主張補償款1187200元亦應按30%支付其補償缺乏事實依據(jù)。因雙方委托協(xié)議并未約定返還土地紅某某應支付褚某某等人具體的費用,綜合考慮該地返還紅某某后又被征用,紅某某也取得該地的補償費,本院酌情認定紅某某應在該筆118720元補償款中撥付褚某某等人5萬元費用作為補償較為公平。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褚某某的再審部分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王永生
審判員 吳濱生
審判員 張燕明
書記員: 李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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