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州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智英,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史玉喆,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褚某某訴被申請人史玉喆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褚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請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請人史玉喆名下的位于涿州市產(房產證號:涿房權證清涼寺字第新××號),(保全金額為43萬元),且申請人褚某某以登記在涿州市伯力恒集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涿州市清涼寺辦事處華陽路同善園小區(qū)商業(yè)門面房(房產證號:涿房權證清涼寺字第新0321**號)作為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保全申請人褚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請人史玉喆名下的位于涿州市產(房產證號:涿房權證清涼寺字第新××號)。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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