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陽宏泰盛某實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波,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
被告招某業(yè)。
被告蔡水溝。
被告時建華。
被告時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襄陽宏泰盛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黃某某、招某業(yè)、蔡水溝、時建華、時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襄陽宏泰盛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8930元,減半收取9465元,由原告襄陽宏泰盛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田國珍
書記員: 方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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