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陽市華美中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美中金公司)。地址襄陽市襄城區(qū)南大街志尚閣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葉云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閆疆南,湖北周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余某某,職工。
原告華美中金公司與被告余某某為排除妨礙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華美中金公司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華美中金公司向本院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襄陽市華美中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撤回對被告余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陽市華美中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竇賢武 人民陪審員 魏 艷 人民陪審員 游叢楷
書記員:陶軍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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