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思科電氣制造有限公司
楊建繼(湖北志民律師事務所)
陜西省勉縣天蕩水泥廠
原告襄陽思科電氣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漢北路王寨工業(yè)園12號。
法定代表人劉俊,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建繼,湖北志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陜西省勉縣天蕩水泥廠。住所地:陜西省漢中市勉縣勉陽鎮(zhèn)西寨村。
法定代表人張富全,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襄陽思科電氣制造有限公司訴被告陜西省勉縣天蕩水泥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襄陽思科電氣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訴訟過程中,原告襄陽思科電氣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襄陽思科電氣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3元,由原告襄陽思科電氣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訴訟過程中,原告襄陽思科電氣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襄陽思科電氣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3元,由原告襄陽思科電氣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宋十軍
書記員:劉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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