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易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周進
向啟仲(湖北雄震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襄陽易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前進路大廈10樓1001室。
法定代表人姜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進。
委托代理人向啟仲,湖北雄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襄陽易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進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來鳳縣人民法院(2014)鄂來鳳民初字第0038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襄陽易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認(rèn)為:上訴人承接被上訴人的裝修工程,是在被上訴人提供專門的圖紙后,由上訴人按照要求進行的一種加工承攬行為,目前該項目已經(jīng)完工,因結(jié)算發(fā)生爭議,作為加工承攬關(guān)系應(yīng)由加工承攬人所在地地法院管轄。故請求將案件移送上訴人所在地的襄陽市樊城區(qū)法院審理。
本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本案是基于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周進既可以選擇向上訴人襄陽易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為地在來鳳縣境內(nèi),故來鳳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quán)。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裁定應(yīng)予維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本案是基于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周進既可以選擇向上訴人襄陽易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為地在來鳳縣境內(nèi),故來鳳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quán)。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裁定應(yīng)予維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審判長:段濤
審判員:彭東洋
審判員:馬紅艷
書記員:何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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