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港南檢刑訴〔2020〕248號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5021973********,壯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覃塘區(qū)**鎮(zhèn)**村**屯**號,現住貴港市港南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貴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由貴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4時許,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為159.45mg/100ml)駕駛桂R****7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貴港市江南大道商貿城北門路段回到江南商貿城大門時,因與保安發(fā)生沖突被報警,后被公安機關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健扉
2020年11月30日
附:
1.??本案偵查卷宗壹冊;
2.??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3.??量刑建議書壹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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