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興安,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玉玖,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曾用名劉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原住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qū),現(xiàn)下落不明。
被告:黃代會(系被告劉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qū)。
原告覃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黃代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覃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玉玖到庭參加訴訟。劉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黃代會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覃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劉某某與黃代會連帶支付覃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99000元;2.判決劉某某與黃代會連帶支付覃某某逾期利息10890元(暫計至2017年3月30日)。事實與理由:2013年4月27日,覃某某分別通過取現(xiàn)及轉賬的形式給劉某某借款65000元。2013年12月借款到期后,由于劉某某僅支付了利息,無力償還本金,故與覃某某約定將本金65000元從2014年1月起繼續(xù)按月息2分借給劉某某周轉至2014年12月底,同時約定本金及利息共計81000元;借款再次到期后,由于劉某某仍無力歸還,故其承諾按3分約定利息,連同本金共計99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還清。但時至今日,劉某某仍未還款。因該借款發(fā)生于劉某某與黃代會夫妻關系存續(xù)期內,故主張劉某某與黃代會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劉某某、黃代會均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由于劉某某與黃代會未到庭,故未對證據(jù)發(fā)表質證意見。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據(jù)此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4月27日、5月2日覃某某分別以取現(xiàn)及轉賬的形式給劉某某借款共計65000元,劉某某對此出具借據(jù)一張,內容為“借到覃某某現(xiàn)金65000.00元正,大寫幣:陸萬伍仟元正。此款按年息2分計劃,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還款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最遠不超過2014年春節(jié)?!苯杩畹狡诤?,劉某某僅向覃某某支付了利息,未支付本金。經雙方協(xié)商,覃某某將該筆借款再借給劉某某使用一年,并按年息2分計算將利息一并計入借款本金。劉某某重新向覃某某出具借據(jù)一張,內容載明“今借到覃某某現(xiàn)金¥81000.00元。大寫:捌萬壹仟元正。”借據(jù)上未落款書寫日期,但留有劉某某的簽名、捺印及身份證號碼,同時注明“2014年81000元年內全部還清?!钡?014年12月底,劉某某仍未還款,故雙方協(xié)商將借款期限再次延長,并按年息3分計算將利息再次一并計入本金,劉某某于2015年1月1日又重新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覃某某現(xiàn)金計幣:99000.00元。大寫幣:玖萬玖仟元正?!鼻窏l上有劉某某的簽名、捺印,并留有電話號碼、身份證號以及家庭住址,同時注明“此款在5月30日前還清,如提前還款按時間計算利息。”但此后劉某某并未還款,覃某某多次索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同時查明,劉某某原戶籍所在地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磨市水陸派出所出具證明證實,劉某某(公民身份號碼)與劉忠(居民身份證編號),該兩身份系同一人。而劉忠與黃代會于1994年4月20日登記結婚,在劉某某的戶籍證明上,也顯示戶主系黃代會,與戶主關系為“夫”。因此,可以認定劉某某與黃代會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借款本金的認定。劉某某共向覃某某出具過兩張借據(jù)、一張欠條,出具的時間段分別為2013年、2014年、2015年,其原始借款本金為65000元,后由于劉某某未能如期歸還借款,故在2014年及2015年的借條里分別都將利息一并計入本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以65000元為借款本金,以年利率24%計算整個借款期間的本息之和為96200元(具體計算為:65000元+65000元×24%×2年,因2013年的利息已結清,故只計算2014年及2015年的利息),而本案中劉某某于2015年出具的借據(jù)中借款本金為99000元,已經超過了這一標準,因此本院對借款本金僅認定為96200元,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關于逾期利息的問題。雖然覃某某與劉某某除在2013年的借據(jù)上對利息進行了明確外,在2014年的借據(jù)及2015年的欠條上均未提及利息,但實際上2014年的借據(jù)及2015年的欠條中的本金數(shù)額均是包含利息金額在內的,因此可以認定雙方對期內的利息進行了約定,但沒有約定逾期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㈡項規(guī)定:“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备鶕?jù)劉某某于2015年1月1日出具的欠條,最后的還款日期應為2015年5月30日,因此覃某某主張從2015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三、關于本案承擔責任的主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北景钢谐鼍呓钘l的主體雖為劉某某個人,但借款均發(fā)生于劉某某與黃代會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并無證據(jù)證明對該筆借款曾經有過系劉某某個人債務的約定。因此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劉某某與黃代會共同償還。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㈡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劉某某、黃代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覃某某借款本金96200元,并自2015年5月31日起以962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債務實際清償之日;
二、駁回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2498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098元,由覃某某負擔298元,由劉某某、黃代會負擔2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鄭 茜 審判員 楊 茹 審判員 鄢裴培
書記員: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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