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解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寧強,河北凌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解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
法定代理人:張某(解某2之母),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
上訴人解某1因與被上訴人張某、解某2、孫某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15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涉案房屋折價17000元/平米,沒有依據(jù),且當事人不認可。涉案的盛世嘉華西區(qū)房產(chǎn)貸款未清償,故四名繼承人應對房產(chǎn)和債務一并繼承。另外,原審判決未對當事人預交的評估和保全費用作出判決。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劉炳輝
審判員 張海霞
審判員 王建軍
書記員: 楊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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