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志良,河北尚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畢雪某。
原告解某某與被告畢雪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志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畢雪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原、被告之間構成借款合同關系。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借款人未能及時還款,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承擔還款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畢雪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解某某借款人民幣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寶柱 審 判 員 郭 壯 人民陪審員 王翠麗
書記員: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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