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計某某,職業(yè)不詳。
委托代理人朱光紅,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調(diào)解,提起上訴,簽收法律文書,領取執(zhí)行款,訴訟費。
被告胡某,職業(yè)不詳。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管理部。該分公司營業(yè)場所,湖北省十堰市車城南路42號。
代表人魏燕萍,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計某某訴被告胡某、華安財產(chǎn)保險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管理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計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計某某的撤訴申請,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故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31元,減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計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 珣
書記員:陶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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