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訥河市陽某苯板廠,住所地訥河市九井鎮(zhèn)祥云村
負責人方向坤,職務(wù)廠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既才,黑龍江寶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訥河市東北街四委。
原告訥河市陽某苯板廠訴被告劉某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原告訥河市陽某苯板廠以雙方已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訥河市陽某苯板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550元,由原告訥河市陽某苯板廠負擔。
審判員 韓義波
書記員: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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