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博輝,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
被告:孫某某,男,1979年10月21日,漢族,住滄縣。
以上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風林,河北齊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煤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高新區(qū)河北工業(yè)大學科技園*號樓**層。統(tǒng)一信用社會代碼:91130900329644565G。
代表人:王振超,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志朋,公司職員。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趙某、孫某某、中煤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為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博輝,被告趙某、孫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風林,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志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某訴稱,2017年9月8日14時許,被告趙某駕駛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李寨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采油三廠路段超車時,與由北向南行駛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和車輛損壞。經(jīng)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查,被告孫某某是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未予全部賠償。原告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68186.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0元、營養(yǎng)費5490元、誤工費36400元、護理費592000元、殘疾賠償金406288.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0元、交通費5000元、車損2000元、鑒定費1600元,共計1269964.77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85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主要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中國建設銀行滄州開發(fā)區(qū)支行出具的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以證明原告在滄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居住的事實和其誤工費損失。
2、張洪秀和許鳳艷的身份證復印件,以證明原告的護理費損失。
3、交通費票據(jù),以證明原告的交通費損失。
被告趙某辯稱,我駕駛冀J×××××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賠償,其余部分損失由我承擔賠償責任,因我無力全額支付,請求判決分期給付。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我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醫(yī)療費,應予扣除。
被告孫某某辯稱,我是被告趙某駕駛冀J×××××C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我對原告的損害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辯稱,被告趙某駕駛冀J×××××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我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應予扣除。原告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車輛損失,不予認可。對本案的鑒定費和訴訟費,我公司不同意承擔。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趙某、孫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風林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質證稱,對證據(jù)1有異議,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已滿60周歲,不應支持其主張的誤工費。對證據(jù)2有異議,護理費應按農(nóng)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應每五年支付一次。對證據(jù)3有異議,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由法院酌情確定。
對本案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9月8日14時許,被告趙某駕冀J×××××C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李寨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滄縣采油三廠路段超車時,與由北向南行駛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和車輛損壞。2017年10月12日,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滄公交認定字[2017]第20171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被告趙某駕駛機動車在對向有車的情況下超車,原告無違法行為,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孫某某冀J×××××C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該車作為被保險機動車在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被送至滄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7年11月27日出院,共住院80天。在原告住院期間,被告趙某為原告支付了5000元醫(yī)療費,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為原告支付了10000元醫(yī)療費。2018年4月11日,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滄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2018]臨鑒字第18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四級,誤工期限為24個月,營養(yǎng)期限為半年,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依賴護理。河北省2018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標準為:農(nóng)居民人均年純收入為12881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30548元。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為168167.17元,有原告提交的滄州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其余部分醫(yī)療費,為其出院后產(chǎn)生的費用,不能確定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不予認定。2、原告共住院80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為4000元。原告主張的每天100元的標準過高,不予采納。3、根據(jù)上述鑒定意見,原告的營養(yǎng)期限為半年,本院酌情確定按每天30元的標準計算其營養(yǎng)費為5490元。4、原告的誤工期限為其發(fā)生交通事故之日即2017年9月8日至其定殘前一日即2018年4月10日共215天,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并經(jīng)本院調(diào)查,能夠確定原告在滄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月工資為2800元,按照該工資標準計算,原告的誤工費為20067元。原告主張的其余部分誤工費,理據(jù)不足,不予認定。被告趙某、孫某某認為原告已超過退休年齡而不應支持誤工費,因60周歲只是男性勞動者退休的年齡而非當事人勞動能力的界定標準,原告具有勞動能力而獲得一定的經(jīng)濟收入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符合當前社會的現(xiàn)實狀況,故對被告趙某、孫某某的該事實主張不予采納。5、根據(jù)上述鑒定意見,原告的二人護理期限為80天,根據(jù)當前社會的現(xiàn)實狀況,原告主張護理人員日平均收入為100元較為合理,以此計算,原告的該部分護理費損失為16000元;根據(jù)上述鑒定意見,原告的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依賴系數(shù)為80%,因鑒定機構沒有二人護理的明確意見,故原告為一人護理,根據(jù)上述同理,護理人員的收入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以此計算20年,原告的該部分護理費損失為其主張的576000元。以上共計,原告的護理費損失為592000元。6、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傷殘等級為四級,傷殘系數(shù)為70%,原告為農(nóng)村居民其收入應當按照上述河北省2018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12881元的賠償標準,根據(jù)上述傷殘系數(shù)和賠償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的19年,其殘疾賠償金為171317元。原告主張其殘疾賠償金應當根據(jù)上述傷殘系數(shù)按照上述河北省2018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的賠償標準計算19年為406288.40元,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和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不能確定原告的經(jīng)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且其戶籍性質為農(nóng)村居民,故對原告的上述事實主張不予認定。7、原告的損傷嚴重,給其帶來較大的精神痛苦,根據(jù)原告的傷殘等級和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事實,本院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0元。原告主張的45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對超出部分,不予認定。8、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交通費本院酌情確定為3000元。原告主張的5000元的交通費過高,對超出部分,不予認定。9、鑒定費為1600元,鑒定費是為確定原告的身體損傷和相關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認定。以上共計,原告的損失為1005641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護。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被告趙某駕駛的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作為被保險機動車在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對原告負有賠償義務。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負責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損失,原告在此賠償限額內(nèi)的損失醫(yī)療費即為168167.17元,故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0000元。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負責賠償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原告在此賠償限額內(nèi)的損失有誤工費20067元、護理費592000元、殘疾賠償金17131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交通費3000元,共計826384元,按照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責任承擔方式,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和該賠償限額內(nèi)的其他損失70000元共計110000元。以上共計,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20000元,扣除其已向原告支付的賠償款10000元,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還應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10000元。根據(jù)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滄公交認定字[2017]第20171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趙某負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其為侵權人,故被告趙某應承擔原告的全部其余部分損失。因原告主張被告賠償850000元,原告的其余部分損失為730000元,扣除被告趙某已向原告支付的賠償款5000元,被告趙某應再賠償原告725000元。被告趙某駕駛被告孫某某所有的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孫某某存在過錯,故被告孫某某不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損2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其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該事實主張,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趙某稱應分期給付賠償款,因其沒有提供相應的擔保,故對此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煤財險滄州支公司稱不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因根據(jù)當事人勝訴敗訴情況決定訴訟費的負擔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權而不應受保險合同的限制,故對此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扣除已支付的賠償款10000元,被告中煤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再賠償原告許某某110000元(直接匯入原告許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滄州建設大街支行62×××32賬戶中)。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扣除已支付的賠償款5000元,被告趙某再賠償原告許某某725000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三、被告孫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50元,由被告中煤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796元,由被告趙某負擔5245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1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鐘江
書記員: 董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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