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會果,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委托代理人杜金時,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現(xiàn)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系原告許會果的丈夫。被告馬民,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大廠回族自治縣。
原告許會果與被告馬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會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民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許會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借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5月5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違約金;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5日簽訂借款合同,出借人許會果,借款人馬民,借款金額為10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若借款人到期未還款,每逾期一日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額的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作為賠償。但時至今日,借款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給原告方造成損失?,F(xiàn)為維護原告方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依法??決。馬民未到庭進行答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5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出借人許會果,借款人馬民,借款金額為10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同日,原告通過支付寶和工商銀行卡轉賬方式,分四筆給被告及被告指定人轉款,共計100000元。借款合同第九條約定:“如借款人在約定還款期前未及時還款,出借人有權向借款人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借款人不得提出異議并放棄訴訟權和抗辯權。”至借款到期,被告只償還原告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8月5日止的利息,本金一直未償還。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100000元及自2017年8月6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3張在案為憑,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法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原告通過轉賬的方式為被告提供借款,并提供了轉賬憑證予以證明,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被告逾期未能歸還借款,應承擔繼續(xù)給付并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但雙方約定的“出借人有權向借款人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的約定過高,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調整為按照年息24%標準支付。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自2017年8月6日起,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息24%標準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50元,財產保全費1170元,合計2320元,由被告馬民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邵亞男
書記員:馬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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