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
被告:高本海(系被告尹某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登記地址湖北省大悟縣,現(xiàn)住址同上。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尹某某、被告高本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0月31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31日向原告送達補交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許某某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應當按撤訴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許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已經收取的案件受理費3172.50元,減半收取計1586.25元,申請費2520元,合計4106.25元。
審判長 嚴月華
人民陪審員 吳克勝
人民陪審員 陳進
書記員: 陳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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