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銳,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文旻,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第三人:福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qū)國定路XXX號XXX-XXX室。
原告許某與被告滕某某、第三人福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許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其訴訟權利?,F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并無不當,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許某負擔。
審判員:姚競燕
書記員:沈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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