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某
曹寶振(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港支公司
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許某某,男,1957年2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河北省滄州渤海新區(qū)南大港產(chǎn)業(yè)園。
委托代理人:曹寶振,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港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
負責人:辛海鵬,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港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黃驊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海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寶振,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大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許某某系魯D44L00號轎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港公司投保有車損險及不計免賠,原告駕駛該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單方事故致車輛損失27000元,以上事實有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失,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履行賠付義務。原告駕駛車輛發(fā)生單方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據(jù)此,對原告的事故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以責承擔100%的賠付責任。
原告許某某的駕駛證顯示其準駕車型系A2,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3日,自2014年4月17日起恢復駕駛資格,需每年7月提交身體條件證明。依據(jù)該內(nèi)容,能夠確認許某某因未按時提交身體條件證明進行審驗,在2013年7月13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間無核準的A2駕駛資格。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準駕A2車型包含準駕C車型,而C車型駕駛資格無需每年提交身體條件證明進行審驗,即許某某在2013年7月13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間雖無核準的A2駕駛資格,但仍具有C車型駕駛資格。本案保險事故中,許某某駕駛的車輛為轎車,屬于C車型,應確認原告許某某在本案事故中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并且,被告保險公司在本院給予的限期過后,未提交保險條款和投保單,應視為其對履行免責提示義務放棄舉證權(quán)利。依據(jù)《保險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拒賠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車輛行駛證及保險抄單記載,事故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為91000元,在投保時已經(jīng)使用6年,保險金額為81900元。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對該投保車輛進行折舊計算,在投保時,已經(jīng)使用6年的該車的實際價值應低于保險金額81900元,而合同雙方按高于標的車輛實際價值的81900元保險金額投保和承保,應視為雙方對標的車輛的保險價值約定為81900元,即原告的投保不屬于不足額投保。本案中,原告事故車輛的損失為27000元,低于約定的保險價值,被告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原告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原告應按新車購置價投保,投保金額低于新車購置價屬于不足額投保,該主張不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本院不應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港支公司賠付原告許某某保險金27000元。
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賬號:xxxx6。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港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許某某系魯D44L00號轎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港公司投保有車損險及不計免賠,原告駕駛該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單方事故致車輛損失27000元,以上事實有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失,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履行賠付義務。原告駕駛車輛發(fā)生單方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據(jù)此,對原告的事故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以責承擔100%的賠付責任。
原告許某某的駕駛證顯示其準駕車型系A2,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3日,自2014年4月17日起恢復駕駛資格,需每年7月提交身體條件證明。依據(jù)該內(nèi)容,能夠確認許某某因未按時提交身體條件證明進行審驗,在2013年7月13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間無核準的A2駕駛資格。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準駕A2車型包含準駕C車型,而C車型駕駛資格無需每年提交身體條件證明進行審驗,即許某某在2013年7月13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間雖無核準的A2駕駛資格,但仍具有C車型駕駛資格。本案保險事故中,許某某駕駛的車輛為轎車,屬于C車型,應確認原告許某某在本案事故中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并且,被告保險公司在本院給予的限期過后,未提交保險條款和投保單,應視為其對履行免責提示義務放棄舉證權(quán)利。依據(jù)《保險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拒賠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車輛行駛證及保險抄單記載,事故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為91000元,在投保時已經(jīng)使用6年,保險金額為81900元。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對該投保車輛進行折舊計算,在投保時,已經(jīng)使用6年的該車的實際價值應低于保險金額81900元,而合同雙方按高于標的車輛實際價值的81900元保險金額投保和承保,應視為雙方對標的車輛的保險價值約定為81900元,即原告的投保不屬于不足額投保。本案中,原告事故車輛的損失為27000元,低于約定的保險價值,被告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原告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原告應按新車購置價投保,投保金額低于新車購置價屬于不足額投保,該主張不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本院不應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港支公司賠付原告許某某保險金27000元。
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賬號:xxxx6。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港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董海榮
書記員:候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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